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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24 10:49:16    作者:厦门莲花医院        浏览: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作出统一部署。今年8月初,福建省跟进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二、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什么?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同时避免过度保障。此次政策调整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增强医疗救助制度效能,实现对困难群众的精准救助,促进制度长期可持续。

  三、与现行政策比较,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资助参保比例以及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维持我市现行标准,并适度提高救助限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对原先革命“五老”人员遗偶、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非重度残疾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和70周岁以上本市居民等救助群体,按规定统一纳入调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范畴,不再因特殊身份而设,同时增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被取消类别的救助对象,属于上述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的按相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的可申请按第五类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二)调整低保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现行的全额资助参保调整为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调整低边家庭成员起付标准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维持我市现行标准。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现行无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为6000元。第五类新增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为16000元。

  (四)维持我市现行的救助比例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100%;第二、三类救助对象95%;第四类救助对象85%;第五类救助对象50%

  (五)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不封顶,维持我市现行标准;第二类至第五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统一为13万元,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防止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返贫。

  (六)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七)不断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

  一是持续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经办服务事项规程;二是继续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便民措施,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全面免除住院押金,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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